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Shaanxi Credit Re-guarantee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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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6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
发布时间: 2018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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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 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
发布时间: 2018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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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来到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李克强听取向中西部铁路、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融资情况汇报,在住房金融事业部,他详细了解棚改贷款发放进展。李克强对他们对接国家战略加强服务表示赞许。他说,着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是事关全局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要在这方面大展身手,有力托起相关重大工程建设。李克强来到工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对他们积极开展小微贷款予以肯定。他说,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要载体,蕴藏着巨大创新活力,金融机构要拿出更加有效的举措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资产管理部,李克强仔细询问金融支持“走出去”情况,勉励他们要勇于在面向世界、服务企业中提升自身竞争力,拓展发展空间。随后,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银监会、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民商银行负责人就创新金融管理、服务“三农”、发展民营银行等发了言。李克强说,实体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液,两者相互依托、相辅相成,金融业在经济升级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不确定性增多,国内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但下行压力加大,金融调控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经济新常态下要有新举措,稳健货币政策要灵活有效,加大定向调控和结构性改革力度,在搭配组合运用好现有货币政策工具的同时,根据需要创新推出针对性强的金融...
发布时间: 2018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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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
发布时间: 2018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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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发布时间: 2018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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