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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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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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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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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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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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关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0号文”)和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发36号文精神,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工作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发36号文和国办发90号文要求,采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等形式,重点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再担保基金)设立与发展,积极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完善再担保机构的基本模式、担保与再担保运作机制以及再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要按照政府出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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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旧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量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担保行业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有力推动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已成长为一个有活力的独立行业,得到中小企业、银行及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普遍认同。为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于2006年10月16日印发了《关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9号,附件1),明确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小企业融资业务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授信业务自主选样具备保证能力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规避在小企业融资业务中出现的风险。 2008年4月3日,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银监会印发了《关于银行量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银监友[2008]15号,附件2),明确要求各银行量金融机构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 因此,银监会2006年5月31日印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附件3)中,有关与银行量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请各银监局积极作好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宣传工作,及时将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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